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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亦即“有害债权”或者具有“诈害性”,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及次债务人是否出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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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放弃到期债权,这是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而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亦即“有害债权”或者具有“诈害性”,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及次债务人是否出于恶意,则非所问。关于有害债权或者诈害性的判断标准,我国学者多采“无资力说”中的“债务超过说”,以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剩余资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为判断标准。
可以放弃到期债权,但如果对债权人造成了侵害,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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