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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放弃到期债权,这是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而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亦即“有害债权”或者具有“诈害性”,债权人才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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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一般是在债权债务中体现出来的,是指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债权人要求履行。比如A欠B钱B欠C钱,C可以直接问A讨要的情况。但是代位权的取得一般要求两个债权都到期,B故意不向A积极讨要,C再经过向法院起诉主张在可以行使,不能当然的行使。 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实体权利。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的权利。比如A欠B钱B欠C钱,B认为从A处要回的钱还是要付给C的自己还是没钱,就对B说我不要你还了,这样B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还对C的欠款时C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也要先起诉,并向法院提出。
我国的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规定是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场合,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需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当债务人以免除的方式或者在和解协议及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对免除行为或和解协议、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当债务人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破产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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