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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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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与者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而遭受的损失,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任何其他单位。债权债务退还后,有剩余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当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政府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通过财政拨款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退还集资的,参与者应当承担损失,不得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决后返还受害人。 2、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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