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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的通知 (哈城管发〔2007〕24号) 第十一条商服企业(单位)或业者依法设置牌匾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如下要件: (一)设置牌匾行政许可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 (四)承租协议。 (五)载体单位(人)同意占(使)用载体证明。 (六)房屋经营管理部门(人)同意证明。 (七)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前款(二)项涉及从事医疗、刻章、废品收购、教学、科研等,须提供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对所申请的牌匾设置许可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下发牌匾设置施工通知,施工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注册商标的使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称作规范使用: 1、商标实际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应当保持一致,或者是后者的被许可人; 2、商标标识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保持一致; 3、商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被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章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从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在期满前12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办理续展手续的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从该商标上次有效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到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必须公告继续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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