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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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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由于物业在高空坠物事件中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故而若将案件交由其来审理,将会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危害,具体物业处理高空坠物危害有哪些,以上整理的信息,已经详细回答,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若对方不愿意支付经济赔偿金,则可以请求得到司法救济。
施工高空坠落物的条文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施工高空坠落物造成人员损害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应由其他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举证出来就可以了。全力配合业主解决此事,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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