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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数;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按照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的时间限制: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累计缴纳不满1年的,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医疗费和妊娠并发症、生育并发症相关费用按在职职工待遇的50%享受。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怎么算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按照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怎么算?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3322*60%/30*产假天数=5979.6。 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3500/30*产假天数=10500。 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3322*3/30*产假天数=29898。 备注: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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