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 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规定,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讨论、审批、分配。一个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一个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受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一、政策规定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4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150㎡,四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30㎡,最高不得超过200㎡。二、法律责任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审批程序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对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会办;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国土所;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镇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国土所颁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约定时间,持批准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8.建房户在竣工后30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所按程序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不收的。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0人已浏览
272人已浏览
1,449人已浏览
30,8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