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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是按照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的行为和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相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择的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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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置;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说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提供有关文件。经理、债务人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就监督事项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债权人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一、为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权利; 二、提议召开会议的权利; 3、监督破产财产分配和清算的权利; 四、请求法院保护监督权; 5、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 清算组在申报债权时,不得清偿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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