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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有以下职权: 1、监督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置;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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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的意思是指负责管理人活动以及破产程序的日常监督以及处理债权人会议授权事项的常设机构。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 1、为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权利; 2、提议会议召开的权利; 3、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的权利; 4、请求法院保护监督权利的权利; 5、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三)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说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提供有关文件。经理、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就监督事项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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