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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公证: (1)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2)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3)遗嘱人...
1、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以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公证机关会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相关事项。 3、公证机关查证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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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劵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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