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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的获赔方是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在其配偶与他人重婚或同居而致离婚的情况下,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因此“婚外恋”离婚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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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的损害。
因外遇离婚一般不能要求精神赔偿。我国离婚精神赔偿范围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而且只有一方有上述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如何确定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与财产损害不同,它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这使得它的确定非常任意。虽然我们不能对离婚精神损害有统一的指标,但我们可以大致建立一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致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六个确定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被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应用于婚姻家庭领域。我们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和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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