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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75号)第2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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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党标准把握不准,发展的同学威信不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治思想道德水平标准不易把握,因而偏重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并将其作为入党标准的依据,由此被发展的同学在学生中威信不高。2、深入群众不够,“严把入口关”困难。存在论资排辈,内定发展对象,论“功”行赏等不良作风。同时,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存在“走过场”的现象。3、重入党前的发展,轻入党后的再教育。目前,在学生支部中普遍存在着“重入党前的发展,轻入党后的再教育”的现象。忽略了党员的再教育工作,导致了部分党员“入党之前拼命干,入党之后松一半”,思想上麻痹,行动上松散,甚至出现一些违法违纪现象,大大损害了党在学生中的形象。4、党员数量直线上升,但是党员质量难以保证。学生支部面对数以百计的入党积极分子,往往陷入“孤军作战”的境地。主要问题是工作量大、人员少,从而难以保证工作质量。5、高校扩招导致思想政治工作的放松,党建工作“供血不足”。由于高校招生规模扩大,很多高校没有专职的学生党建工作者,学生支部书记由教师兼任,导致部分高校对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放松,使党建工作的重要环节“供血不足”。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是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税收信用体系,营造公平正义税收环境的关键抓手,对税收事业长远发展至关重要。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督导力度,转变落后观念,改进工作方法。稽查部门、征管部门要将税收“黑名单”制度和对“黑名单”当事人的联合惩戒措施作为宣传的重点,通过外网、报刊发布信息,引起社会关注;联合国税、工商等部门共同开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评定结果设置纳税信用“红黑榜”,定期公布A级纳税人和D级纳税人名单,通过对比增强宣传效应,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通过走访发函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争取金融、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治税的力度,增强社会综合治税能力。二是严格绩效管理。结合当前稽查工作职能特点,切实发挥稽查考核的内生动力。建议强化考核倒逼检查质量,在绩效管理中细化执法质量的考核,重点对查补入库、涉税违法行为处罚等指标进行明确考核,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切实做到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树立稽查刚性,为做好税收“黑名单”公布打下坚实的基础。此外,将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纳入绩效管理,实时监控,对于不严格执行,存在不报、漏报、瞒报案件信息的,给予绩效考核扣分等惩戒措施,对与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成功对接,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给予考核加分。三是完善制度设计。税收黑名单制度要落到实处,需要从立法和执法层面进一步改善,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一方面,加强立法建设,落实税收法定。着力提升税收黑名单法律级次。建议在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增加与税收黑名单相关的明确惩戒措施、加强部门配合等内容。另一方面,根据地方实际,适当降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布标准,扩大黑名单制度的辐射面,提高全社会税法遵从度。来源于网络
《基本农田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追问:意思是只要镇政府和村里申请同意就还是可以被允许的,是吗?回答:严格来说,是不允许的。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下列耕地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在具体的执行中,政府行为一般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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