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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单方面提请解除租赁备案的话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期到期之前,房屋购买者不能要求承租人腾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出租的房屋之前要有承租的...
租赁合同可以自动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附期限或者附条件,当所附的失效期限届至时或者所附的条件成就时,租赁合同便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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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法的规定,房屋租赁进行备案后,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可以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 相关法律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合同不会自动解除,如果双方有明确约定一方不支付合同就解除合同的期限,适用合同约定期限。如果合同中没有针对这个情形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出租方可以先催告缴纳房租,合理期限内对方不交,房东可以发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在到达租赁人时生效,合同解除。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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