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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程序可以启动上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案件可以上诉。刑事案件涉及定罪和量刑,因此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在收到判决书或法官宣布判决后,可以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有漏罪或者新犯罪的,发回重审,重新认定新刑期。一审判决书应当有上诉期限和单位,一般向上级法院上诉。再者,上诉不会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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