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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方商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苏州市

2022-07-05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限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准则、行业准则履行;无国家准则、行业准则的,按照通常准则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准则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限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托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时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任意履行,债权人也能够任意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花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见第(三)项,这样通俗易懂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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