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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法人变更后开发票应当向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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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密码区”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采用税控前不必填写)。 2、“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3、“不动产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要求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未进行项目登记的暂为空)。 4、“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填写销售的不动产的具体街道、栋号、门牌号。 5、“面积”指根据购房合同规定计算房款的面积,可分为为“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两种,由开票方填选,如合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则选择“建筑面积”,如合同按照套内面积计算房款,则选择“套内面积”。 6、“金额”填写本次收到的实际金额。 7、“款项性质”,分为四类: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和其他。填写收到的款项具体性质,其中如收到款项性质为“其他”,应注明款项具体性质。 8、“开票单位签章”指开票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 9、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应在“备注”栏内写明“无偿赠与”字样;其他享受免税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在“备注”栏内写明“免税”字样。 10、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企业所辖主管区级地税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单位应依据以上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对专票的开具和购买不会有影响。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被税务局行政处罚,更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建议您如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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