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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法律规定

2022-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无论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还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均属虚开发票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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