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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
终审审理的情形有下面几种:民事诉讼如下: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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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及: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民事案件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当实行一审终审。法律明确规定,以下案件应当实行一审终审制: 1、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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