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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当实行一审终审。法律明确规定,以下案件应当实行一审终审制: 1、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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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2、第一百七十八条按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法官独自审理。下列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民诉案件;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一切裁定;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4、宣传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5、用特殊程序审结的案件;6、按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8、所有决定上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及: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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