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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债权,劣质债权的对称。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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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受让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于一定期间内主张其优先权;若不依法主张的,则该船舶上的优先权消灭,该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则成为普通债权。买方很难知道其所买的船舶是否附有船舶优先权,于是申请法院作出公示催告: (1)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以明确船舶是否附有优先权; (2)若催告期间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申请人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消灭船舶上的优先权。
《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不会被第三方在他国抢先申请注册。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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