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股东资金未到位,新股东补充资金,因为在工商注册的时是原股东注资,而当有新股东进入,必须要有股权转让协议,不然工商无法做变更,新股东更不会注资...
主要流程如下: 一、拟定增资扩股协议书。 二、召开股东会议,形成书面的股东会议决议(法人股东提交股东委派书,委派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并盖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可以根据出资相关信息主张自己合法权益。
1、增加注册资本是股东会的权利,要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决议通过要资本多数决。B占40%,其不同意达不成资本多数决,这有可能是公司僵局的案例。 2、对增资的资本多数通过,2/3以上,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不能通过章程改变。 3、B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和别的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可以协商要其转让股权。因为有限公司不仅是资合,也是人合,这样下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都会不利。 4、就本案来讲,你绕开B还是很困难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并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从法律上来讲,贵公司应予增加相应现金出资。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用以出资的往往不是现金而是其他非货币财产。企业增资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表现,以什么方式增资更是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股东可以全部使用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增加出资,这实际上是在增资变更登记中解除了股东货币出资的义务,有利于股东根据自身情况使用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出资,有利于企业办理增资变更登记,能够促进企业发展。这种做法,成都市工商局有成功的经验,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企业登记职能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试行)》(成工商发〔2008〕)曾经明确提出,企业增资,可以完全使用非货币出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人已浏览
327人已浏览
463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