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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发生的原因是: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 1、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
连带债务的原因有: 1、基于法律规定,如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债务、连带侵权责任、连带担保责任等; 2、发生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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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合伙债务; 2、合伙型联营;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是指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的发生无外乎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规定于某种情况下发生连带之债, 二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连带之债。因法律规定产生的连带之债有:个人合伙债务,合伙型联营,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因法律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有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方式中的一种,和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无债务偿还上的顺序,即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以新的债务人的名义加入到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当事人。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适用期间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 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 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 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和债务加入: 1、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是保证的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偿还,然后一般保证人对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在实际运用中,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依据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愿倾向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有保证的意思,那么应当按照保证责任来承担,如果无保证意思,那么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3、我国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在责任承担上是非常相似的,但是二者实际上也是存在一些差别的,在对债权人债权的保证上,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给债权带来的保障力度也是不同的。不论是一般保证方式,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二者承担的都是保证责任,区别与债务加入承担的债务责任。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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