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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均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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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法律意见】目前在二胎政策中有规定,再婚的男女要少于两个孩子的才能再生。而且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1、通过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确定有病残的第一个小孩的或者是第一胎双胞胎、多胞胎的,出现残疾没有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2、再婚的男女,若某一方再婚前有生育两个以内,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则可以再生育。3、再婚男女,再婚前若两人各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时小孩的分配应该是要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4、再婚男女,再婚前若两人各生育一个孩子,新家庭虽有小孩但却是残疾儿,这一类可以再生育.5、再婚男女,再婚前都没有孕育过子女,结婚后若鉴定出有无法生育的病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6、再婚男女,某一方是独生子女,而且只有一个小孩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6年元旦起,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全面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正式结束。对于生“三孩”等再生育,新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表示,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本次修法前,各地的计生条例已对再生育作出了一些规定,地区之间有一定不同,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均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相关内容链接: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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