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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
并购融资贷款是指为完成企业并购而融通资金过程。并购融资是企业为特殊目的而进行的融资活动,特殊的直接目的是并购方企业为了兼并或者收购被并购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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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外国投资者身份收购中国内资企业外商,可以根据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的投资方向,整体买断中国相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全部资产,完成并购形成外商独资企业,使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外商也可以收购中国企业的部分股份或资产,实现部分收购。部分股份收购可以通过参与我国原有企业的重组,收购企业原股东50%以上的股份或认购企业增资,达到控制企业管理的目的,或者通过大量增持b股或h股来达到参与或控股的目的。外商也可以收购中国内资企业的部分资产,并以这部分资产作为投资组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现部分资产的收购。(二)以外国投资者身份收购中国外资企业,通常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份或以增资扩股的形式认购增资。也就是说,在原有外资企业的基础上,中国股东减持或退出,外国投资者(包括原外国投资者和新进入中国市场的海外投资者)转让其退出或减持的股份;或者外商增资扩股,中方不参与增资,所持股份相应减少,使外商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或从参股转为控股。(三)以我国法人身份收购我国内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如果他们已经在中国设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法人,在收购中国企业时,适用国内企业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享有中国法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在中西部地区,只要相应的外资比例折算超过25%,这种并购也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如果再投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也可以享受一定的退税优惠。(4)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境外公司实现间接收购,是指外商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的股权,间接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这种收购方式的优点是纯属中国境外交易,不需要中国任何方面的批准,转让中国境外公司股份也很方便,不需要缴纳中国相关税负,只需要办理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的变更登记;但外商参与或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相对间接,律师需要对境外公司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调查成本增加。
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一般来讲,只有实力雄厚、资信程度很高的大企业才有资格发行短期融资券。在我国,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必须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十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一般来讲,只有实力雄厚、资信程度很高的大企业才有资格发行短期融资券。在我国,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必须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十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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