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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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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该条规定与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有如下较大变化:对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为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使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有陈述和质疑机会。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必须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与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
1、具体申请内容分为:申请人和被申请的信息2、请求事项:一般用“案外人异议,请求延期举证”。3、事实与理由:这是申请书的重点,应注明与案件相关的基本事实,和诉讼的简单过程,重要是说明延期申请理由。4、明确记载根据的法律条例和相关条目。 5、注明申请人,申请时间,加盖公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资料确实困难,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举证期限的延长应具备如下条件:(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2)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限,而举证期限的延长则完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不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而且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先前确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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