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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

2022-01-27
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该条规定与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有如下较大变化:对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为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使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有陈述和质疑机会。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必须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与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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