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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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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以及《新消法》规定: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您可向销售者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等权利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以及《新消法》规定: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您可向销售者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等权利
消费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选择退货:(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2)《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该条所说的“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该规章第十三条还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可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3)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可与经营者约定退货的具体情形,当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消费者可以依约定要求退货。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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