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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买股票的收益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就算共同财产了。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
婚前一方购买股票的收益属于投资收益,在婚后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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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是流通股,多好些;二是若是非流通股,则越少越好,没有解禁压力。 2、其次,如果是大股东持股,相对少些好,利于重组或者没有减持的要求。 3、如果是机构、基金等持有的股份,则相对多些为好,至少没有基本面方面的顾虑。 4、一般非大股东的流通股(机构、基金、个人)前十名持股,能占10%——20%就已经够多的了。 5、机构的持股多少,有个延迟性,通常能够看到持股情况的时间是在报表公布的时候,所以要根据盘面股价走势、成交量的情况进行判断,避免误判。 6、总的来说,前十大股东的持股越少,显示该股没有主力、没有机构,走势会弱很多。 7、更主要的,是看持股的股东总人数、和人均持股的数量,股东越少越好,人均持股则越多越好,虽然不反映在前十大股东中,但说明筹码集中度高,主力往往潜伏其中。
被收购公司的股份由被收购方承担,被收购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的权益和变动,并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等法律义务。有关信息披露前,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和公告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转让等。,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股权变动的,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司法仲裁管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其股票的分割也就是对其股权的分割。在分配股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讼争的股票是否属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股票具有财产权内容,因此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依照夫妻财产制中有关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股票有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是婚前购买的股票,双方对此又没有约定,依修改后的婚姻法,对于一方于婚前持有的股权,属一方个人拥有的财产。 但是该部分股权在婚后的收益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归属,我们认为婚后的股权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属于一种孳息,该部分孳息符合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分配的范围。 (2)讼争的股票是否是可以转让的股票。股票是否可以转让关系到下一步实际分割的进行。现时发行的股票可以按是否向公众发行分为两种:如社会公众股和企业内部职工股。前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由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购买和操作。后者是在企业进行股份改造时向本单位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两种股票的分割方式存在不同之处。 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当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将股票判给了解股票知识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双方均具有这方面的知识,则可采取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股票所有权的归属。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根据有关规定,内部职工股不得在社会转让和交易。因此,此类股票不应当分割给另一方所有,因为它只能由作为企业内部职工一方所有,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另外,一般来说,内部股股权的转让在期限上也有限制,比如规定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企业内部职工间转让。因此,内部职工股一般宜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3)讼争股票的价格。股票的价格与公司的收益联系比较紧密,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权而获得公司分红和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由于股票的价格总是处在不断涨跌中,所代表的权利不是一成不变的,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完全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另外,股东除了因持有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而获得收益,还可以通过转让股票获得收益,而该转让股票的收益又与当时的市场利息率和股息率有关。投资人可能会因为某支股票的行情好或者准确的抛售行为而获得利益。由于股票价值的不确定性,而目前法律对此亦无明确规定,故股票价值标准如何确定应该由双方共同协商,由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以处理。 我们在分割股票时,其实并不是分割股票本身,而是在分割股票所代表的利益。因为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是具有很大风险性的,股票分割后可能因为行情较好而获得较大的收益,也可能由于行情较差而遭受较大的损失。因此,经过分割后的股票,如果一方因为股票价格见涨而有所收益,另一方不得要求持股方另外补偿;反之,持股方如果因为股票价格暴跌而损失惨重,也不得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如此才符合风险和利益均衡的原则。股票的分割问题处理后,此时,持股人除了可以凭其所持的股票依法享有收益外,还能因此而享有法律规定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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