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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不算违反合同约定的,业主仍不得拒交物业管理费。但如果与物业管理公司做过书面约定的,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业主可以拒交管理...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不可以,物业服务态度差,这属于服务纠纷。 通常情况下,法院只受理两种案子,一种是侵权,一种是违约。你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契约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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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行业普遍采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名称,应当正名为“公共物业服务费”,这样才能名正实至;2、公共物业服务费价格的确定方式应当采取多种方式:(1)政府定价,针对政府物业或不发达地区物业;(2)协商定价,针对发达地区物业、单独业主的物业。或可以双方协商的物业;(3)提前告示,针对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前的物业;(4)评估定价,针对双方难以协商或业主大会无能力认定价格的物业,由政府或行业公会组成的公正评估机构接受双方申请,予以评估定价,国外及香港多采取此种模式。3、公共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立法明确:由何人(物业管理公司)。在何时(物业交付业主使用或使用时)、向何人(业主或业主明示的使用人)。如何收(现金支付或托收)。收多少(按规定价格标准)。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及计算方式)等。应当允许公共物业服务费提前收取(一般予收3月至1年)或过后收取(一般不应晚于1个月)。公共物业服务费的价格应当载明构成内容、种类等,尤其对电梯费(是否有分层系数或底层另订)、公共水电费(是否另行分摊)。中央空调费(一般应单收,并将实际发生能源费用与日常维护费用。大中修费用分开)等容易发生扯皮或混淆的费种,应予以分解和细化,越具体明确越好。在立法中将上述事项表述清楚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因此而发生的矛盾,将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解决:一是协商,二是申请评估,三是诉讼。政府不再负责处理收费纠纷。
通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问责维权,直至诉讼。
有以下一些情况物业费可以打折:情形一:小区内有未完工建筑可申请物业费打折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的15%~30%。情况2:未入住,未使用的房地产可以打七折包括在房地产管理和服务范围内,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部门原因未按时交付给房地产购买者的房地产,房地产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部门全额支付。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房地产,业主应书面通知房地产服务企业,房地产公共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支付。房地产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房地产服务费用由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但所有者承担最终责任。房子一开始装修,就被认定为入住。情形三:没有计入房产面积的房屋不收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阁楼减半);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住宅不得征收公共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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