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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未被发现的其他罪行。...
自首立功的认定为: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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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的自首在量刑中体现为几种不同的处罚幅度。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现行刑法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罚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犯罪的性质、自首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的早晚等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刑法把立功与自首联系在一起,是在自首立功的范围内唯一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个情节。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无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严重,都必须考虑予以减轻免除处罚,即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的,也要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对于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其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应考虑免除处罚。“要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立功,应当将其本人所犯的罪进行比较”,也就是说只有在功大于或等于过的情况下才认定为重大立功,否则只认定为一般立功。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核实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节。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现行刑法对自首嫌疑人从轻处罚的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犯罪的性质、自首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的早晚不一致,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你弟弟这种情况属于自首,如果给警察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并且确实有帮助,可以立功。
自首与立功竞合怎么认定: (一)对向行为存在时的竞合情形 对向行为是指犯罪行为的成立除了犯罪行为人自身的行为之外,还必须以相对方的行为为存在前提的情形。比如,行为人在受贿罪的自首过程中,在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行为时,必然要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此时,基于受贿人的立场来看,其行为属于自首;基于被揭发者的情形来看,其行为又属于立功。因此,在这一特定场合,对行为人的行为究竟认定为自首还是立功,甚至自首与立功的同时认定,需要我们审判人员在理性思考之后对此有一明确态度。 (二)连累行为存在时的竞合情形 连累行为主要存在于连累犯之中,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而仍然以各种形式予以帮助的、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总则未对连累犯加以规定,分则中第310条、312条、349条、379条、第417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隐藏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等均属具有明显连累犯特征的犯罪。 (三)实行行为过限时的竞合情形 所谓实行行为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部分犯罪行为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在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实施了额外行为的情形。由于实行过限行为的存在,共同犯罪人最终定罪量刑的罪名可能并不一样,因而从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上来看,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有差异性。比如,行为人甲和乙共谋后实施盗窃,乙除了盗窃,还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再如,行为人甲教唆乙实施伤害行为,乙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却实施了杀人行为。还如,行为人甲和乙商量一起实施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到被害人家进行盗窃,乙在盗窃过程中,碰巧主人在家,为排除他人的反抗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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