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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的自首在量刑中体现为几种不同的处罚幅度。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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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具有以下区别: 首先,成立要件不同: 1、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成立立功。 其次,法律效果不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而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的10%-30%;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10%; (6)犯罪较轻的,又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免除处罚。 7、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重大立功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8、对于坦白,应当根据坦白的阶段、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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