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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向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申诉,或者向上级机关、检察院投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
金都会如数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七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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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公安局继续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审判。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凭终止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件向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确定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风险、案件的性质、情节、刑罚的严重程度、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的特殊账户。
1.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该到指定的银行领取。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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