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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员工协商调整报酬,轮流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待工作岗位稳定,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领取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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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发国难财的,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来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罚款; 2、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则予以警告,还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经协商可缩短工人工作时间。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感染预防管理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受感染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员工协商调整报酬,轮流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企业可以通过缩短工时来稳定工作,但前提是与员工协商一致。因为缩短时间不是假日,所以属于企业自己决定的工作时间,根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时间缩短,企业可以相应地减少劳动报酬,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缩短工时和停工,停产不同,不受后者工资支付周期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此外,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减少人员或减少人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缩短工作时间后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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