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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分为十级,具体标准相当复杂,存在一定人为可操作性,所以不同鉴定机构做出的结果也会有所区别,而出现再次申请鉴定的情况。因此律师的回答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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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比如你在A伤残鉴定中第一次鉴定结论是十级伤残,由于你或者用人单位对第一次鉴定结论不服,要求A鉴定中心再次组织专家鉴定(鉴定专家是随机抽选3或5名专家,由于每个专家的医学判断和认识不同,所以伤情相对复杂的,结论上会存在不同),第二次鉴定为九级伤残,也是合法的!如果对第二次鉴定依旧不服的,可以提请上一级鉴定机构再鉴定!省级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单位对员工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的,员工需要配合单位进行再次鉴定,以最后一次鉴定结果为准。在鉴定之后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额即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再次鉴定〕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可以申请下次再做,但无正当理由的暂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停止,没有去鉴定的,可以向劳鉴委申请下次鉴定安排。但对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去鉴定的,属于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暂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进行鉴定后恢复,暂停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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