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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没有新的证据或者存在明显伤情不同的证据,是无法改变伤残鉴定结果的。在工伤鉴定中,如果对结果不服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再次鉴定〕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山东省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工伤中称为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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