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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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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当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如下: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万元(含本数)。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四、个人出租不动产r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r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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