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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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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清算条件:员工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使用者为员工支付一定时间的社会保险各地政策不同,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9个月,广州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上海市要求生产月缴纳社会保险2、申请保险,在当地生产3、当地人社会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1、参加保险的员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使用者已参加生育保险,连续全额支付生育保险费10个月。2、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当事人持有结婚证书、社会保险卡(市民卡)和街道发行的生育证书直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结算。3、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产后一年内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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