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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是:对已立案侦查的,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后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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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97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2条规定,对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对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里的不当包括不该采取强制措施和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应采取取保候审。对前者应当撤销取保候审对后者则应当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变更取保候审,是指因法定原因将取保候审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公、检、法机关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等待审查。(一)有可能受到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追加刑罚。(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3)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受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四)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束,需要等待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
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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