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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需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认定书需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1.如果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若需检验、鉴定需在检验、鉴定结果出具后5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2.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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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无过错的无责任;(二)双方或者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小的承担次要责任;(三)无法确定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不认定责任;(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五)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种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交管部门或交警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这种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交警应当场做出事故认定书。 第二种情况,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警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种情况,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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