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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程序: 1、受理当事人的报案;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3、根据证据和调查的情...
首先要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查验。 其次,要收集其他的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以了解交通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包括天气条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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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1.如果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若需检验、鉴定需在检验、鉴定结果出具后5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2.如对事故认定书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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