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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
如果违反财经纪律要求,出纳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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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可以是金融犯罪,因为挪用资金罪归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个大类中。行为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可以是金融犯罪,因为挪用资金罪归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个大类中。行为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出纳职务之便挪用资金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间,被告人方某利用担任北京某技术公司出纳员职务的便利,先后挪用公司资金和他人要求其代缴的社保基金等共计28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方某挪用资金额为27.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已归还公司资金5万元。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方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2007年12月19日,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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