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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与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一样,但是需要提交包含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以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同时请求包含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二)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一样,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不需要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但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包含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三)关于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例如显示器的产品名称不应写成“电视机”。 (3)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如产品名称不应为“科迪牌显示器”; (ii)概括、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iii)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iv)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例如,显示器的产品名称不应写为“21寸显示器”; (v)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红色外衣”、“棱形尺”等,显示器的产品名称不应写为“红色显示器”; (vi)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vii)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viii)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者写成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例如,显示器产品名称不应写为“带有红色按钮的超薄显示器”。 (四)应指明产品所属类别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术的第14栏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以便于分类员对该产品确定准确的分类号,利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那要看你们合同中就交货事项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双方约定设备须经过两个月的检验期且检验合格才视为日方完成交货。那么,中方的付款期应是在设备到后的两个月再加十五天。如果中方在这个期限内完成付款,那么是不违约的; 如果双方约定设备到后即视为日方完成了交货,那么,中文的付款期限应是在设备到后的十五天,如果中文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交货,那么中文违约。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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