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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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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自理障碍是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应包含的内容。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关于划分等级的标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生活自理障碍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了规定。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护理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通常是在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即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的生活通常能自理,就不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作出伤残评定,例如原来被评为五级伤残,现在伤残程度加重了被重新评定为伤残二级,那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应当及时调整伤残等级,并确定是否存在生活护理障碍以及障碍的等级。
人身损害最多十级伤残;工伤经内固定术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未经内固定术应评定为十级伤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5)一侧髌骨切除;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9.2九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5.10十级5.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10.2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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