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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程序: 1、提请减刑、假释,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依法依规,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经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4、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规定为: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过程如下: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执行机关应当向其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减刑建议书由执行机关制作。建议人民法院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减刑裁定的依据。没有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减刑案件,也不能制作减刑裁定。这里的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机关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案件。这里的审判一般是指书面审判。审判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申报的程序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完整,罪犯是否根据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有悔改或立功的事实。经审理,合议庭认为犯罪分子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未悔改或立功事实或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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