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机关首先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然后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程序如下:(1)犯罪分子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减刑。(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件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人已浏览
387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