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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院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内设立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制度。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
巡回审判,简单地说,就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案情需要,灵活配置司法资源,深入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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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人民法院判返还户口本的规定是一审法院认为李建强要求夏爱莲返还户口本,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李建强、夏爱莲与李怡然之户口均登记在一处,现户主为李建强且因户口的迁入、迁出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李建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李建强的起诉。一审裁定作出后,李建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建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一审裁定
法院案件退回检察院通常是证据不足,不能进行审判,需由检察院进行证据补充或者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根据侦查结果来确定是否继续起诉,需要起诉的继续起诉。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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