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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发回重审,不一定比原审判得还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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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撤销原判,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包括两种:1。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重新审理的案件。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包括:(一)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4)审判组织的构成违法。(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如果是重大复杂案件,这个正常,发回重审就是就适用一审普通审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复杂的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还有特殊情况的最高院批准后,无期限;还有,发回重审后是否一审结束?如果一审结束,上诉的,又是几个月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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