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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5月21日,呼和浩特市正式开始实施人才落户新政——凡具有普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均可凭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到呼和浩特市办理落...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即可,市内迁移的,当场办结,市外户口迁移至我市的,需派出所先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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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的,当场办理。市外户口迁移到我市的,派出所应当先出具《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迁移证明》后,持《迁移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呼和浩特市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范》规定,无正式购房手续的单位团购商品房,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购房合同(协议)、单位证明、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办理落户。商品房(含公寓)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网上签约,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呼和浩特市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和发票(收据),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供住房平面图办理落户登记。没有正式购房手续的单位团购商品房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的要求,凭购房合同(协议)、单位证明、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自建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的要求凭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缴费凭证明、缴费凭证明,可以办理落户登记。村里自建的单位住宅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的要求,凭购房协议、购房收据、村委会证明、开发商出具的住户手续办理。
根据《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户籍准入条件实施细则(试行)》,新户籍政策的办理条件如下:1。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户籍迁移。所需材料包括:结算申请;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结算人标准身份证照片;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备落户家庭条件的,提供申请人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和居住证明或者直系亲属接收证明。不具备落户家庭条件的,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或者社区集体户;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由有资质的机构翻译。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生户口迁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所需材料包括:1。高校和技工学校录取后申报将户口迁移到录取机构所在地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明、新生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标准居民身份证照片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2、入学时未迁户的,在校期间需要迁户的,凭薛鑫查询学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按照新生入学程序办理户口迁移;3、全国大学生凭薛鑫查询的学籍证明和身份证。com可以在呼和浩特人才储备集体户在线落户。大学生通过互联网上传结算申请,薛鑫。com查询的学籍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登记;在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如果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可以在本市迁移。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完成。办理流程如下: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的,当场完成。市外户口迁移到我市的,派出所应当先出具《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具体应当咨询户口一方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的,才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进京落户手续。根据《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规定:(一)受理条件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对夫妻属于初婚且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户口在外省市的一方投靠户口在一方落户的,由分县局审批即可办理入户)(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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