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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04-13 12:47一)伤残三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7个月本人工资(鉴定后可以主张); (2)就业补助金补4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离职时才有); (3)医疗补助金补1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离职时才有)。 2011年7月1日以后本人平均工资如果低于2523元/月,则按2523元/月计算,如果高于2523元/月,则以本人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二)其它: 1、医疗费(以票据为准);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受伤前的原福利待遇为标准从受伤之日支付至停工留薪期满之日止); 3、住院伙食补助(35元);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工资的,以其误工费为准,护理人员没有工资的或为雇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护理的劳动报酬); 5、交通费(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才有)。
可以参照《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为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未重新在其它企业就业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满1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可凭相关证明按非管理岗位女职工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已超过非管理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期退休时的计发办法核定。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10天,支付假期工资。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支付假期工资,不影响录用、工资调整、升级的男性享受护理假期15天,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适当延长,支付护理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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