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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买商品房? 1、签订认购书,并按开发商要求交纳定金或预付款。签订认购书不是必经程序,但很多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先签订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是开发商与准买受人之间确认准买受人在将来可确定时间与开发商洽谈购房合同的约定。通过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买卖双方有洽谈购房合同的义务。 2、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按契约约定交付房价款。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在签订契约前应全面了解房屋是否符合销售条件、是否存在不应有的风险、应对合同条款仔细研究。 3、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有的银行还要求购房者对抵押的房屋进行投财产保险,从而还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4、对于商品房预售,开发商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5、购房者与开发商办理入住手续。 6、购房者按照与开发商协议在入往前或入住后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公约及其有关附件。 7、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领取房屋产权证。
据税务部门介绍,在接受检查的10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滞纳税款、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偷逃税收等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在预售楼盘时故意延迟缴纳税款突出表现为滞纳税款数额大、滞纳时间长,影响了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如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开发的一幢高层建筑,土地、房屋早已交付使用,而开发企业挂账大额预收账款,长期不结转经营收入和经营利润,滞纳企业所得税1000多万元。 二、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如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防止购房者要退款”为由,部分收入故意不作收入,截留税款100多万元。有的企业虽然正规核算,将应缴的各种税金记入会计账簿,但不足额申报,不足额缴纳,形成多年大额税款未清的状况。 三、个别企业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隐瞒收入,或者将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部分开发商将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的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往来账户,未记入应税营业额一并申报纳税有的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以从销售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针对上述情况,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表示,将重点宣传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和征管法规,同时,对不依法纳税、故意滞纳税款、偷逃税收的纳税人,加大惩处力度并公开曝光。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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